关于第19621259号“木雕王DYMDWX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3 16: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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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21259号“木雕王DYMDWX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10号
申请人因第19621259号“木雕王DYMDWX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王向东的妻子陆妍珍成立的个体户组织。王向东已获得诸多荣誉,是东阳木雕代表性传承人,是广大消费者及业界同行眼中的知名木雕大师。申请商标中的“木雕王”和肖像的结合仅指明“做木雕的王向东或王师傅”并无“木雕业之王”、“王者”、“称王”的意思。综上,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向东与陆妍珍的结婚证、荣誉证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荣誉证书等在案证据虽然可以证明王向东在木雕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但尚不足以与“木雕王”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的“木雕王”有“木雕之王”的含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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