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0552号“鑫合良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3 16:31:57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43
关于第20740552号“鑫合良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950号
申请人因第20740552号“鑫合良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829999号“鑫合”商标、第16084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鑫合良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鑫合”且含义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项佳
李焱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