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53138号“和 JIHELVS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3 16:52:28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915
关于第19653138号“和 JIHELVS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07号
申请人因第19653138号“和 JIHELV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仲裁;知识产权咨询;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法律文件准备服务;许可的法律管理”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303900号“和”商标核定使用的约会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