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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228641号“真太太ZHENTAI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2018-04-03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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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16228641号“真太太ZHENTAITA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7288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二罗
  
  
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对第16228641号“真太太ZHENTAI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896号、第1934046号、第11842099号、第3287298号、第4041153号、第11842075号、第4041157号、第3287293号、第4443412号、第495596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好太太”系列商标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淡化,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总经销协议书;相关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与本案类似情况商标注册信息;2016真太太区域经销合同;明星代言代理服务协议及合同书;相关判决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依然刻意翻译、抄袭“好太太”商标,属于恶意抢注,是有预谋的搭便车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补充提交以下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经销关系的经销协议书;案件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阿里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后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魏二罗,即本案被申请人。
  2、诸引证商标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诸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曾在我委2015年7月24日依据(2016)京行终1329号判决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0000007122号重审第0000000856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15991117号“康宝莱”商标、第16247808号“ 蓝翔”商标、第21771359号“科百伦”等674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应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应从两商标的音、形、义、整体表现形式、并结合两商标的知名度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本案中,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文字“真太太”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好太太”、引证商标二主要认读部分文字“好太太”、引证商标三文字“好太太”、引证商标七文字“好太太家品”、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部分文字“好太太”、引证商标九文字“好家好太太”、引证商标十文字“good-wife”(可译为“好妻子”、“好太太”)在文字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垃圾桶;洗衣用晾衣架;杯;拖把;保温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器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本案在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九、十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好太太”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在“餐具(刀、叉、匙除外);厨房用具;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垃圾桶;洗衣用晾衣架;杯;拖把;保温瓶”商品上的注册无效,故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其次,经合议组评议,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家居用品企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认定其第1407896号商标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在案证据亦显示,“好太太”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在多份荣誉证书、媒体报道中得到认可,申请人对“好太太”商标的持续使用及媒体报道使其知名度得以延续,足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该商标仍保持较高的知名度,在“晾衣架”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由文字“真太太”及对应拼音"ZHENTAITAI"组成,其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在“水晶工艺品;化妆用具”等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申请人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减弱“好太太”商标与申请人之间的紧密联系,损害申请人的相关利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争议商标与他人商号相同或高度相近为基本事实依据。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差别,不构成近似。因此,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是注册商标,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得到保护。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吴静静
赵秀辉
肖琦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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