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4297号“TiJ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58号
申请人因第21014297号“TiJ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93807号“渡莱迪克TriJ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81882号“TJ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字形设计、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TiJET”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TriJet”文字、引证商标二“TJET”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