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68146号“互利WELCOME TO MY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3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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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8146号“互利WELCOME TO MY
SH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53号
申请人因第20868146号“互利WELCOME TO MY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062935号“互利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12164号“互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12283号“互利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559870号“互利国际 世界品 触手可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884631号“互利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39796号“钻石茗商会ming shang hu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具体指向、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互利”和外文“WELCOME TO MY SHOP”及图形,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互利”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互利商城”、引证商标二“互利”、引证商标三“互利国际”、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互利国际”文字、引证商标五“互利宝”相比较,均含“互利”文字,其商标含义区分不明显。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互利WELCOME TO MY SHOP及图”与引证商标六“钻石茗商会ming shang hui及图”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第35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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