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1488号“梵蒂芬FAN DI F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50号
申请人因第20931488号“梵蒂芬FAN DI 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266762号“梵狄芬FVNDIF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体、外观设计、含义及呼叫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梵蒂芬”及其拼音“FAN DI FEN”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梵蒂芬”文字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梵狄芬”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个字不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