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62344号“BEEM ELECTRONIC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42号
申请人因第20962344号“BEEM ELECTRONIC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G668615号、第G673664号“BEE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12日。引证商标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4月3日。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BEEM”和“ELECTRONIC INTERNATIONAL”及图形组成,其中单列一行的且具醒目位置的“BEEM”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BEEM”相比较,其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7类洗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7类洗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亮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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