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38106号“路易十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4387号
申请人因第12338106号“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026603号“路易十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0000017943号异议复审裁定不予核准注册,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异议复审裁定已生效。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未获准注册,故该商标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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