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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06485号“SINA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4 11: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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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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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06485号“SINA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801号

   

  

申请人:佛山市腾贸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06485号“SIN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业内知名企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45052号“华夏Sin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审查中,请求中止审理。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3842765号“SINE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86406号“欣特锐盾SIN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0391号“先能S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6531号“si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24215号“sina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目前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要素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电池;蓄电池;电话机”等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相近,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分别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扬声器音箱;DVD播放机;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电子教学学习机;扩音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电池;蓄电池;电话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扬声器音箱;DVD播放机;电视机;便携式媒体播放器;麦克风;电子教学学习机;扩音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太阳能电池;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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