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92231号“金杯电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38号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对第11092231号“金杯电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个体户企业成立以来,通过广告传媒、展会等多种形式将其第3616318号“金杯JINB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进行宣传及推广,引证商标在“塑料管”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摹仿,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存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个体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金杯”商标打假维权行政处罚书、证据保全公证书及法院起诉受理收费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其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商号及其商标在国内外电缆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商号一致,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高知名度,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四、引证商标经审查裁定撤销注册,如果经诉讼被判决撤销,则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维持组成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明材料;
2、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3、被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及资质证明;
4、被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及宣传资料;
5、被申请人维权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据可查,且依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显示,申请人第3482973号、第3616318号商标持续有效,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中止评审请求,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2015)京知行初字第4509号行政判决书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