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559978号“CHOCO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4 11: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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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59978号“CHOCOL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95号
申请人因第16559978号“CHOCO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2161016号“CHOCOLATIER”商标、国际注册第989574S号“CHOCOLAT”商标、第9657718号“CHOCOOLAT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依法驳回,其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共存一事的同意书等材料,引证商标一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会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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