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3786号“蒙鸡MENGJ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79号
申请人因第6273786号“蒙鸡MENGJ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5338号决定,于2017年01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陈守禄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撤销复审商标在“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干食用菌”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被申请人为了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具有恶意。故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干食用菌”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照片;2、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陈守禄于2007年9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等商品上,于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0年2月7日。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对“肉罐头;腌制蔬菜;蛋;牛奶;食用油;干食用菌”部分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时间,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