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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48672号“章鱼助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4 12:10:37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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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348672号“章鱼助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2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48672号“章鱼助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79807号“章鱼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79909号“章鱼彩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第28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包含“章鱼”二字的商标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章鱼助手”各网站的下载页面;另案行政判决书;含有“章鱼”二字的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章鱼”,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的区别含义,故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视频游戏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孙明娟
龙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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