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68129号“门迪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27号
申请人因第20668129号“门迪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6892305号“门迪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858693号“门迪尼巴洛克Mendinibaluo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恶意抢注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已有一定知名度的“门迪尼”商标,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人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良好口碑,被消费者所熟知。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合作协议、异议受理通知书、利害关系证明、异议决定书、判决书、使用宣传材料、荣誉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其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二现处于我委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鉴于该事实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我委对其不再加以引用评述。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其共同使用在第19类木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徐晓建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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