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2919号“家乐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66号
申请人因第8342919号“家乐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15766号决定,于2017年02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3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故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从未停止使用,且其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淘宝店铺运营服务协议;
2、网站LOGO设计合同;
3、委托装修设计协议;
4、网站维护合同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我委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