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75561号“崚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4 13: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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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75561号“崚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05号
申请人因第20075561号“崚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是由经艺术化设计的中文“崚峰”构成,作为商标使用不至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孙明娟
龙侠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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