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70312号“三观工作室 三观 SAN GUAN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4 13: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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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70312号“三观工作室 三观 SAN GUAN
STUDI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54号
申请人因第21070312号“三观工作室 三观 SAN GUAN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52268号“三觀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照片作为证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信息代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三观工作室 三观 SAN GUAN STUDIO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觀社”(“觀”为“观”的繁体字形式)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三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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