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81918号“桃源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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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81918号“桃源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97号
申请人因第20981918号“桃源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桃源”除了用作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之外,尚有“世外桃源”之含义,且“世外桃源”的含义比行政区划的含义更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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