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2428号“H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0: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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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32428号“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85号
申请人因第20732428号“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00431号“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3009号“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43014号“He HOPE CENTU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914793号“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49339号“核葫电缆 He HE HU DIAN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号灯、电子监控装置、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发光二极管(LED)、电开关、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电器接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池、蓄电池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测量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电视摄像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二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文字“He”,申请商标“He”与引证商标一“He”、引证商标二 “He”、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He”、引证商标四 “he”、引证商标五的显著认读英文部分“He”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鸿程
马媛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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