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9219号“关中老味THE TIPICAL TASTE OF GUAN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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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29219号“关中老味THE TIPICAL
TASTE OF GUANZ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71号
申请人因第21029219号“关中老味THE TIPICAL TASTE OF GUAN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7038号“关中及图”商标、第15909932号“关中老白GUAN ZHONG LAO BAI”商标、第12742864号“关中老號”商标、第15233217号“关中黑猪及图”商标、第12743348号“关中羊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及独创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关中老味THE TIPICAL TASTE OF GUANZHONG”及图形组合而成,其中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四、五显著识别文字“关中”,与引证商标二“关中老白”、引证商标三“关中老號”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关中”,含义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肉;牛奶制品;鱼制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鱼松”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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