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14176号“洗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63号
申请人因第20614176号“洗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在客观效果、指定使用服务上均体现了固有的显著特征。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对服务来源加以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洗哟”使用在其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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