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裁定/决定文书申明 :以下评审裁定/决定文书来源于网络,不代表该商标由我公司代理取得,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以便进行修改或删除处理 。联系方式:0371-61875283。以下商标权利属于该商标申请人,如您希望使用该商标,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商标申请人联系方式,获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
关于第7802319号“IF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5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优普泰服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安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02319号“IF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2905号决定,于2017年04月18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2013年6月24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计算机周边商品”,被申请人不能从事计算机周边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不可能提供其“IFR”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9类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公司法节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专注于阻燃防护服装研发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其产品一一对应,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将“IFR”应用于其生产的特种服装、工业安全救护器具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资质认证证书以及所获荣誉证书;
2、部分“IFR”品牌防电弧服、防电弧手套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及公证书;
3、被申请人公司简介、产品宣传画册及制作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证明了除“计算机周边设备”以外的所有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不能证明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实际使用“IFR”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撤销。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火服装、飞行员防护服、实验室用特制服装、电子防盗装置、电暖衣服、计算机周边设备、手提电话、铁道岔遥控电力设备、电解装置、电弧焊接设备”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