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88887号“芯易xin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2: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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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88887号“芯易xin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73号
申请人因第20588887号“芯易xi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6112528号“心易”商标、第376673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度,不会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差异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函授课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文字“芯易”与引证商标一“心易”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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