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7900号“美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71号
申请人因第20597900号“美心青少年活动中心 BEAUTIFUL MIND YOUTH CENTRE童心飞扬 爱行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512627号“美心MX”商标、第8062092、8066458号“美心”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幼儿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美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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