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7862号“AnX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2: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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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57862号“AnX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66号
申请人因第20657862号“AnX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980188号“安立欧ANION”商标、第14518534号“安格星ANGXON”商标、第12346305号“Anxin”商标、第11508869号“Ans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管、安培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子芯片、探测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nXon”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外文部分“ANION”、“ANGXON”及引证商标三、四“Anxin”、“Anson”字母构成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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