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96184号“星河金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2: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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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96184号“星河金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46号
申请人因第20596184号“星河金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32293号“星河牌XH及图”商标、第1048307号“星河STAR RIVER”商标、第18843340号“星河及图”商标、第7498722号“星河卫士STARSHIP GUARD”商标、第8280598号“星河光电”商标、第4124372号“星河内存Galaxy memory”商标、第11400498号“星河尚品GIMALL”商标、第20480116号“星河云XINGHEYU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自己的商标,不应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六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4、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2、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3、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在“无线电收发两用机;用于高速传输声音和数据的无线电通讯和数据通讯设备;通过光纤链接连接在一起的声音和数据发射机和接收机;光纤电缆;光纤电缆组件;光纤连接器;塑料光纤发射机;塑料光纤接收机;光探测器接收机”商品上的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自动计量器、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两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考勤机、遥控装置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考勤机、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星河”,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六、七、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计量器、眼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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