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55395号“荣科实业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30号
申请人因第20555395号“荣科实业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901240号“榮科實業cyber tek及图”商标、第8416217号“科荣”商标、第6737679号“R”商标、第14310503号“荣翔装饰Rongxiang decoration 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建筑设备出租、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荣科实业”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榮科實業”文字构成相同,仅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科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复审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燃烧器保养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设备出租、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维修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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