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41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2: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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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41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29号
申请人因第20624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完全是作为其系列商标的延伸性注册申请。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437658、8738608、11569365号图形商标、第13123660号“娱乐联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其形成了紧密联系,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4、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5、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现有效指定服务为“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动物园服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辅导(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动物用服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及引证商标四图形部分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资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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