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4196号“MALIB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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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74196号“MALIB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22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4196号“MALIB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8526685号“MALIBU WIG”商标、第8197903号“馬里布Malibu DERM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荣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化妆品、肥皂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浴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ALIBU”与引证商标一、二中“Malibu”字母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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