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1057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3: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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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1105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78号
申请人因第201105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5938号“TP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构图设计等方面差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的地缘差异大。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文字标识的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张静
何旭卓
王珊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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