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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6886号“STELLA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5 13:54:26    0670网络整理    283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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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266886号“STELLAS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19号

   

  

申请人:STELLA MCCARTNE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6886号“STELLA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586783号“STELLA JEAN”商标、第8563534号“stella young”商标、第656580号“STELLA”商标、第6542075号“Stella di Blu”商标、第739375号“STELLA及图”商标、第4976838号“诗黛拉 收藏STELLA COLLECTION”商标、第6579254号“stellar”商标、第8537532号“STELLA YOUNG”商标、第1728752号“STELLA”商标、第4255856号“STELLAR MEGAMED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在字形设计、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且两商标整体具有可区分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五被注销公告;2、引证商标九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九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其在《同意书》中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整体具有可区分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引证商标五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3、引证商标六、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并非完全相同,我委对两件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雨伞、人造皮革手提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雨伞、毛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STELLA”,且申请商标中其他文字“SPORT”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暖腿套、游戏服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STELLA”,且申请商标中其他文字“SPORT”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八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球类、瑜伽练习块、普拉提球、拳击练习球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四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运动器材、滑板、拳击练习袋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STELLA”,且申请商标中其他文字“SPORT”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不足以使之与引证商标十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球类、瑜伽练习块、普拉提球、拳击练习球”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在第28类“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运动器材、滑板、拳击练习袋”商品上以及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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