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39368号“T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4:33:42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39
关于第21039368号“T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78号
申请人因第21039368号“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688538号“帮您淘 80TAO.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简介、缴税凭证、荣誉证书、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一般被认读为字母组合“TAO”,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中,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张加工、图样印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加工、印刷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