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71009号“Bene si COO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56号
申请人因第17571009号“Bene si CO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4753号“COOP”商标、第5479932号“COO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相关宣传使用材料。
经查: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获准转让于库珑意大利有限公司。2、引证商标一、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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