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85780号“耻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70号
申请人因第21185780号“耻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汉字“耻辱”,意为“名誉上所受的损害;可耻的事情”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和视频游戏控制器连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和无线设备提供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证据,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系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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