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65744号“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65号
申请人因第21065744号“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仅保留申请商标在第3503类似群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而放弃在其他驳回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在此前提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与第18474430号“GREEN 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1823号“CIBT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51044号“P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属于不同的类似群组,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6650872号“绿茶餐厅 GREEN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项目上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有关“GREEN”、“TEA”、“PEA”的翻译。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GREEN PEA GREEN RETAIL PARK”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CIBTM及图”、引证商标三“绿茶餐厅 GREEN TEA”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GREEN PEAK”、引证商标四“PEA”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其余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除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之外的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针对除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之外的服务项目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