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3450号“日月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5 15:22:5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889
关于第20823450号“日月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88号
申请人因第20823450号“日月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帐篷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引证的第7067334号“日月星SUN MOON STAR及图”商标、第7067335号“日月星SUN MOON STAR及图”商标、第8978335号“日月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381451号“日月兴大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帐篷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日月星”构成,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部分“日月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