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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47462号“青腾大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05 16:05:47    0670网络整理    2701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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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547462号“青腾大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11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47462号“青腾大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8年,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社会各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是源自申请人此前与长江商学院联合创办的“青腾创业营”,其中“青”为青年,“腾”为腾讯,可以起到识别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在第41类服务上,7654044号“东湖大学”商标、19249247号“北京国际大学联盟”商标、第15780173号“湖畔大学”商标、第17713924号“掌上大学”商标等众多类似商标予以核准做出,依据审查标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腾讯品牌价值相关报道;企业大学的媒体报道;媒体对青藤创业营的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陈思
张玉广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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