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14062号“佛嘉美 FJ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657号
申请人因第20914062号“佛嘉美 FJ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084228号“发尔美 F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佛”字寓意佛山市嘉美表面强化有限公司所在地佛山市,与宗教无关,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广泛用于名片、门头、广告、易拉宝、产品等上的照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佛嘉美 FJM”使用在其指定的灯等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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