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339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54号
申请人因第21133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288060号“陶公网络 TAOGONGNET.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91509号“凌志LING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01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7407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推广的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张亚军
2017年12月22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