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49054号“邦德学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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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49054号“邦德学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28号
申请人因第19549054号“邦德学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第4155711号“Bond邦德及图”商标和第6718997号“邦德”商标的延续;第9005322号“邦德学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商标的复制摹仿,应宣告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书商标的公证件及受理通知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已进入诉讼程序,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复制摹仿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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