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13407号“亚洲银行 Bank of As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6 10: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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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13407号“亚洲银行 Bank of As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31号
申请人因第20813407号“亚洲银行 Bank of As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4142330号“亚洲”商标、第9548599号“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华东师范大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申请商标若被驳回会严重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请求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为“亚洲Asia”,同时图形亦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文字完全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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