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197550号“TOU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28号
申请人于2017年04月17日对第13197550号“TO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948752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37052号“T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TOUS”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82707号“TOUS”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4、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引起相关消费者对于商品产地、质量等特点的混淆误认。5、争议商标的使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百度百科、百度检索页面打印件;
2、有关申请人及其商标的媒体报道;
3、申请人部分销售票据、发票单据及经销协议等;
4、在先案例裁定书;
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6、在先异议决定书;
7、法务通讯;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9、有关被申请人企业查询等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