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541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041号
申请人因第206541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第1300864号“仙莉及图”商标、第13531118“衣黛雅YIDAIYA及图”商标、第13920863号“Assueni雅素妮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媒体报道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图形构成上相近,且申请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仅申请商标图形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袁靖涵
刘胤颖
覃莎莎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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