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2857号“海澜马文化博物馆 HEILAN
HOR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8942号
申请人因第20442857号“海澜马文化博物馆 HEILAN HOR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08280号“海澜飞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82345号“海澜飞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关关联企业,双方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在市场中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协议复印件(原件见第20441674号驳回复审补充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共同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双方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共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区别,故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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