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83197号“易鑫车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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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6 12: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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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883197号“易鑫车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5044号重审第0000001882号
申请人: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05044号《关于第17883197号“易鑫车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96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435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委决定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终审判决认为,第4210942号“易鑫 ECOMB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予以撤销,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第3761481号“易鑫 YIX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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