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495498号“跨境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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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6 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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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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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495498号“跨境通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75255号重审第0000001885号
申请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75255号《关于第16495498号“跨境通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560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院作出(2017)京行终316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终审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跨境”和“通宝”两个词组成,虽然“跨境”和“通宝”具有单独含义,但两个词组成的新词组为臆造,并不具有相关公众通晓的含义。申请商标从整体含义和表达形式上,可以作为商业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并未构成与复审服务直接关联或者造成对共有符号资源的垄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整体具有显著性。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洪强
薛红深
谭诗小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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