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2516号“F12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80号
申请人因第20792516号“F12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并不是仅仅由单个字母组成,并非仅仅由纯数字组成,其是由字母与数字组合而成,具有特定的含义。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122”为普通字体的字母和数字组合商标,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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