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8351号“永元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4-06 12: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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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48351号“永元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46号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对第8348351号“永元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有第4374155号“永元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知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档案、《商标周刊》、《每日新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60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5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2、引证商标由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引证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基础已不存在。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并无其他理由主张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张博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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