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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348351号“永元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46号
申请人:刘寅
被申请人:天津市永元德饭店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对第8348351号“永元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有第4374155号“永元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1)和知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天津市河北区百年永元德涮肉坊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商标档案、《商标周刊》、《每日新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2606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5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0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涮羊肉调料等商品上。且引证商标经过异议决定、异议复审裁定、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已于2015年1月22日被商评字【2012】第12203重审第0000000123号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继续被本案申请人提起诉讼,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予以支持,现已生效。